摘要

电视购物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消费者因受电视购物宣传误导购买商品,商品与宣传内容不符,消费者有权向电视购物公司和电视台提出赔偿。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电视购物中泄露或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纠纷不断增多,消费者以侵害人身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无法厘清侵权责任主体,主要是因为电视购物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问题。电视购物公司和电视台利用相应法律法规缺失、消费者对侵权责任主体认知不清,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困难重重,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从立法的层面进行思考,应当划分电视购物监管部门权责,明确侵权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