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概念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其在经济法项下的诸多部门法中均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彼此对经营者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差异,其界定标准的多元化为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的身份判定带来了困难。对我国经济法视野下各法律规范的经营者概念进行比较,对比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判例与立法案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立足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依据社会成本分析方法、基于动静结合的视角,以"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可能对交易安全或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影响"两个构成要件对经济法中的经营者概念作尝试性的界定,可为我国司法实践或研究经济法主体理论提供一种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