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门面房空转作为我国商业繁荣背景下形成的一种不太成熟的商事习惯,极易产生纠纷。空转费的收取作为经营所得无形资产的对价以及作为解决旺铺资源供不应求的一种手段,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但其滥收又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门面房空转并不能简单认定为转租或者租赁合同的概括转让,与营业转让也有差异,更不同于被我国历史所淘汰的铺底转让;但应当通过对其进行逐步规范和改造,最终纳入营业转让之中。当前,由于我国营业转让立法的缺失,涉及门面房空转的纠纷,只能运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