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性"问题是联系着韦伯的方法论及其支配社会学乃至法律社会学之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一方面,经由正当性的信念问题,韦伯将其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阐释性理解运用于对秩序、支配以及法律的认识之中。另一方面,根据正当性的不同基础,韦伯划分了秩序的类型、支配的类型以及一定意义上的法律的类型。然而,韦伯站在外部观察者立场上所进行的阐释性理解,因其无法深入到研究对象本身的生活形式中去探究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导致其最终无法达致探究"正当性"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