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农村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造成的;农村地区熟人社会的生活生产特点以及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各种制度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登记的公示公信、确权和对抗的目的成为不必要。因此在农村地区不动产市场建立起来之前,我们应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行政管理性登记制度,而不是盲目追求登记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