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不仅是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所坚持的重要的治国原则,也是我国现代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纵观人类历史上的两大最重要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固然直接将人本理念贯穿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曾几何时,实证法学因为直接强调法律的实存性、实在性,几乎成了摧残人性、忽视人权的代名词。殊不知,笔者认为,实证法学强调法律至上,不仅不是对人权和人性的摧残,而是对人权和人性的刚性化、制度化的保障,是对人本精神的更高层次的追求,因为法律从关注人肇始,是人本的价值之维,在人文关怀中成长,在思考人之价值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