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实际形成了以社会组织潜在功能之性质为核心的分类管理体系,将社会组织分为中性组织、潜在正功能组织和潜在负功能组织三类,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在政府分类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可将社会组织规模纳入分类标准中,形成以社会组织潜在功能之性质(中性、正功能、负功能三种)与大小(小型、中型、大型和巨型四种),即社会组织潜在功能之质量为核心的分类体系,根据社会组织潜在功能质量的差异实行分类登记、分类扶持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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