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增设证券民事责任条款以图摆脱其重公法、抑私权的诟病,但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专业性、多发性和复杂性,以及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立法理念的抵牾和制度失洽,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面临困境甚至裹足难行。重述证券行政责任,从而理性认识其作为证券法本位责任的地位和功能,并通过发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协同作用、提升证券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降低惩处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和探索构建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改进和完善证券行政责任实现机制,凸显其对于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遏制和预防证券违法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