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信托的形式来充当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但是将信托运用于ABS中时存在破产隔离失效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源于信托在引入我国之后发生了异化。在立法上,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违背了其本义。在实务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分级进一步影响了信托关系的法律效力。同时,信托与资产证券化之间也存在不兼容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根本要求是加强受托人主动管理的职能,以防止信托沦为通道工具。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