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传统保护方式存在明显不足,各主要发达国家顺应实践发展需要,相继调整其专利政策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领域。但是反对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观点依然颇多。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上都具有讨论价值。从总收益与总成本的比较看,发达国家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是有效率的。但是在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同时,各国立法需要平衡各种利益,需要注重维护公有领域,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