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网络服务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世界范围内的投融资活动,使民间金融从个体无序化发展进入了社会化发展的时代。伴随这一金融模式创新而来的是金融安全和消费者保护问题。美国率先对其进行了监管,而我国对此还未有相应立法。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加强行业监管,确立对民间金融有监管经验的地方政府金融办为监管机构,建立双峰监管目标和宽松的差别监管体系,建立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合格投资者进入制度,运用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审查来兼顾交易安全和行业保护,引入高利贷制裁机制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