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将其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立法解释亦将其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属于拟制了一条有法可依的处理路径,由此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处理路径相同但合法性存异。根据法条竞合理论,相关《会议纪要》将其有条件地转化认定为单位犯罪属于提示了一条契合刑法基本理论的已有处理路径,因而《会议纪要》与立法解释虽然处理路径不同但合法性一致。《会议纪要》与立法解释在内容上并不矛盾,立法解释仍可优先于《会议纪要》适用,如此既符合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罪刑相当的基本原则。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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