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冒名出卖他人不动产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债权合同的负担性与物权合同的处分性的特征,应当摒弃以出卖人是否有处分权为依据,来判定合同效力的观点。此外在判定能否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为基础,排除冒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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