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地产权向来存在严重的主体模糊现象,这一方面降低了农地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许多问题。随着农地规模流转进程的加快,涉农企业这一新的产权主体逐渐进入乡村社会,农地产权制度设计不断细化,乡村社会治理生态随之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然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尽管涉农企业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活力,但在解放农村生产力和农业劳动力的同时,其自身所追求的目标与政府、农户的目标也存在一些背离现象,容易引发乡村社会纠纷。当前纠纷解决方式仍然是以农地产权主体自身优势为主导取向,这不仅无益于各个主体目标之间的协调,而且使得乡村社会更加无序化,乡村治理从而陷入困境。

  • 出版日期2014
  • 单位许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