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在过去的产权制度中并不被作为一种财富,人们随着对气候利用的能力不断提高,对气候的资源属性愈加重视。为了更好地对气候资源进行法律治理,需要明确其权属。文章以黑龙江省在气候资源方面的条例和引发的争议入手,探讨气候资源的概念与特征,通过分析我国的法律权力的边界及公共信托理论确定气候资源的权属,即气候资源是一种公众共用物,并以公众共用物悲剧为诫,尝试探索出一条体系化、综合化、多主体、全过程的气候资源法律治理路径,以期更好地保护气候资源和合理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