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审查指南》未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作进一步概念阐析,在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往往收到审查员发出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审查意见,很多申请人对这类审查意见的答复很迷茫。本文通过实例,指出审查员发出此类审查意见的意图在于:确定两种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明显,从而在初步审查中相较于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是否具有专利法新颖性意义上的"新"的特质或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作为申请人,答复此类审查意见时应以两者的技术特征的区别程度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