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引入类型化的视角,对农民合作行为中惩罚机制进行研究与探讨,并考察合作行为中惩罚机制形态、处罚实施主体、惩罚手段以及惩罚机制发生的社会基础。研究发现,在社会关联度较高的村庄之中,村民多群体性地运用软性惩罚的方式对合作行为中的搭便车者进行惩罚;在社会关联度中等的村庄,村庄社区内可能以群体也可能通过单个强互惠者以情、面子来对搭便车者进行惩罚,但由于村庄内规范的约束力降低,其效果往往不及前者;在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则只能够以个人为单位,或以牺牲自己利益或引入"混混"来惩罚搭便车者,这种刚性的惩罚方式对合作行为中的搭便车者进行处罚,虽然可能有效,但其惩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与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