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义田为代表的清代团体土地,是清代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形式之一,对清代社会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价值。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在宗族、书院、寺庙等主体上的设立过程,体现了民间力举与国家力推的特征;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以交易安全为第一宗旨,其采用的要求苛刻之运行模式,是封闭主义与回避原则的作用结果,避免了社会动荡对其产权稳定的冲击;宗族法与国家法二元色彩的合力,则形成了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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