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目前上海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很难顺利做到任期届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为种种原因提出辞职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从地方规定看,《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亦有类似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