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1970年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全面确立了由联邦政府统一规制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模式。在该法出台之前,职业安全与健康主要由劳动力市场、工伤补偿体系以及侵权救济进行调整。不过,由于这三种调整方式自身的缺陷,无法为雇主提供足够的动机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状况,这就为美国联邦政府对职业安全与健康进行规制提供了正当化依据。政府规制可以弥补上述三种调整模式的缺陷,直接要求雇主遵守相关标准以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状况。由于缺乏正当化基础的论证,我国政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的正当化基础可供我国借鉴,以便于进一步强化及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