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语境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者理论联系实际等论证方法的过度运用令人生疑。一是在把握事实方面,自己树立一个假想的靶子进行批判,而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或者分析,或因假设前提错误,或因不存在因果关联,而导致结果不能证;二是教条的、无原则的具体分析,借题发挥的普遍联系,因为多走了一步,真理就转化成了谬误。为方法而方法、为批判而批判可能是一种舍本逐末的研究思路。而"对象即方法"的研究思路可能是法官事实认定的心理学分析的一个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