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我国环境法制的民主化建设过程中,赋予环境保护的主体以合法的资格,并规定他们享有的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民主化的前提。鉴于我国民众环保声音的微弱,法律应该鼓励健康的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他们担当起政府所不能完全承担的职责,弥补政府和市场失效所带来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漏洞。本文为了行文的方便,借用英文简写的非政府组织的标记NGOs,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