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达国家无法就后京都时期国际碳减排义务达成共识以及将其是否承担碳减排义务与我国捆绑一起的做法,违背了气候变化法的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其内含的证明责任转移规则,要求发达国家首先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义务;其安全价值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减排措施以保障气候安全,符合其风险社会基本的价值追求。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赋予我国完全可以根据能力决定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