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大学自治,目的在于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在我国,表现为高校自主权的大学自治在高等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扬弃,使得司法介入大学自治有了理论上的基础。我国高校是行政主体,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学自治与司法介入应该寻求平衡点。基础关系与营运关系区分的理论为司法介入大学管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