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各国法制不断开放的背景下,法人的组织形态被赋予极高的弹性,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传统分界线也愈发模糊。为了确定外国企业构成何种的租税法律主体关系,德国财政部在2004年发布的通知中,对于依据美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析,曾提出九项标准来判定其在德国税法上法人格的有无。对目前仍未形成相关见解的中国税法来说,可作为税务机关将来阐释相关概念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