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适应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职能做出相应的调整。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经历了管制型和服务型职能模式的建设,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民族自治地方的环境和社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本文认为,为了应对各种新变化,新时期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职能模式应采取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标,建设"规制-服务型"地方政府职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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