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频频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保障带来巨大挑战。作为负责食品安全的政府机构,必须采取"新治理"措施,依靠科学研究来决定如何构建应对新兴风险,尤其是具备应对各类食源性疾病能力的问题。通过比较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食品咨询委员会及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对科研机构的监管,重点介绍由于结构和体制的不同对丙烯酰胺事件处理结果的差异,并在一些方面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