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是新兴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符合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的刑事理论,强调对犯罪人教育矫正,促使其回归社会,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适应了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的全球性发展趋势。裁决前调查制度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了社区矫正决定的科学性、前瞻性,改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的实现预先做好妥善安置。相比国外较为完善的裁决前调查制度,我国的裁决前调查制度在主体、内容、对象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借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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