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检察权是一个学术概念,具体含义是指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总称,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以再次探讨生态检察权的功能价值定位为逻辑起点,重点阐述生态检察权主要面临的诉讼主体与职能定位障碍、取证与举证困境以及诉讼衔接机制不流畅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诉讼主体、增设职能部门、多方联动取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创新环境公益奖惩机制、规范完善环境检察建议等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生态检察权规范保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