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应性社会治理,已经成为一个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反应性社会治理稳定存在和重复再生是地方政府所处制度环境的产物。制度化利益协调机制的匮乏、压力型体制的激励、政策一统性与执行灵活性的张力和信任社会资本的缺失共同促进了反应性社会治理的生成。同时,反应性社会治理有着广泛深厚的体制基础。反应性社会治理很大程度上是地方人大横向监督不力、政府机构条块分割以及"一把手"集权体制所导致的预期结果。频频出现的"维稳"和"闹大"显示出反应性社会治理的制度情境及其弊病,因而有必要提出一种可替代的社会治理模式,即"可持续型"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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