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环境类服务购买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比重不断增多,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下属概念,其监督不仅存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一般性问题,还存在环境领域的专门问题,概括后主要表现为监督主体缺位、被监督对象比例设置不科学、监督内容过于宽泛、监督制度构建有限等。推动全国性专门立法、定位不同监督主体的功能、明确以"合同"为核心的监督内容、拓展配套制度是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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