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的两种声音都有一定理论依据,但反对论中的立论依据解释方向有误,支持论中的解释路径差异化,导致支持论本身的种种矛盾。肯定农地"三权分置"的积极意义,需要全面理解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其立论根源在于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农地"三权分置"在话语表达上不应过分苛求,"三权分置"和"三权分离"具有同样的表达效果。将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权利用益物权的观点有待商榷,政策目的、物权功能、权能分离理论只能辅助立论,而不能成为立论的本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配置应注意基本权能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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