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传统形式的"偷渡"行为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取而代之是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旅游等名义骗取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护照、签证等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越来越集团化、职业化。尽管两高出台了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与该司法解释相关的"骗证出境"行为的性质及其认定问题、"组织"行为的认定及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等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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