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用汽车"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受护主体,是此部立法新设概念,该立法对其内涵厘定采取正面界定目的论之模式,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但此概念使用与界定方式既与汽车行业通用标准相背离,又存在是否"家用"难以判定之困。为避免矛盾与冲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采取消极定义模式,摒弃习惯性称谓。这样既能做到与汽车行业标准相协调,又可避免法规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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