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首次规定,对公司的特别交易持异议意见的小股东提出股权回购的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遗憾的是,新《公司法》仅仅是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新《公司法》也没有对股权回购的程序作出规定。因此,本文尝试对股权回购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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