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清使用意图与使用效果之于商标使用的关系,有助于区分行为方式是商标使用还是非商标使用。作为一种分析工具,传播学理论提供了传播行为、传播过程和传播系统三个维度,来科学界定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的三重意义。传播行为维度下的商标使用特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用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标志,来向理性消费者传递识别商品来源意图的商标使用行为。传播过程维度下的商标使用是在商标使用行为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效果后形成的商标确权性使用和商标侵权性使用。传播系统维度下的商标使用是由定义商标使用行为的《商标法》第48条,以及规定商标使用效果的其他条款共同构成的商标使用制度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二分思路,分别适用行为人主观意图标准和消费者识别效果标准,来区分判断商标使用行为以及商标确权性使用和商标侵权性使用,同时肯定前者在商标使用纠纷中的先决性地位,从而使其与后两者形成逻辑递进的判断次序。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