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因素因受制于实用性功能,在对其进行判断时不能完全参照美术作品的判断标准,否则有可能将一部分应当受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在区分实用性和艺术性时,可以参照美国版权法中的可分离且独立存在标准,在提供具体法律条文参照的同时适当给予法官自由权,让其可以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断。《著作权法》修改稿中将实用艺术作品从美术作品中独立出来,对于两者外延、保护标准的确定有着进步意义,但同时在定义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修改稿仍有不甚明确之处,应继续加以探讨。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