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纳入公权监督,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外在要求,而且是弥补监护缺位,社会监督失灵,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本体需求,既要私权自治又要适当国家干预,符合公权监督私权的法理要求。因此,应当设置检察官走访制、出具报告制、诉讼辅助人和设立强制举报制度等一系列监督法律制度,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责任主体,多层次、多角度地构建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