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毒品犯罪量刑之中只以数量而不以其纯度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毒品犯罪的"严打"精神,但在实质上确有不公。从毒品这一重大社会问题治理的长期性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来看,此等规定也稍显不足。毒品的纯度和数量均是重要的犯罪事实,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毒品,确立毒品换算表,确立毒品种类、数量、纯度等与毒品犯罪量刑的关系,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357条的规定进行修正,以维护刑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