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公平原则,遵循实质公平,对于需要法律予以突出保护的利益应当给予优先保护,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所确定的标准。基于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当排在第一顺位进行清偿,除此之外,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利益置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当购房人的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应当综合考量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购房人;因定金也是消费者购房款的一部分,尤其是定金的本金部分,应当与消费购房人的债权受到同样的保护。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