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保护的责任"原则,为保护国内人民免遭严重的人权侵害,在紧迫情势下,国际社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进行武力干预。但是,目前所构想的有关武力干预的约束条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为此,在武力干预方面,国际社会必须充分考虑和接受的是,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的宏观约束。武力干预的具体约束条件需要得到进一步澄清和完善。第一,应将武力干预的目的严格限定在人权保护方面,不允许存在其他的动机、目的。第二,只有在尝试所有其他措施均不成功后,才能考虑武力干预,国际社会不应强调及早、灵活地运用武力措施。第三,联合国安理会应当成为武力干预的唯一的决策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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