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商标的使用1、国外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之使用,指为行销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一、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二、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前款之商品。三、将商标用于与提供服务有关之物品。四、将商标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前项各款情形,以数位影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