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检视我国现行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的问题,探索完善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的举措。研究发现,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存在立法理念"缺位"导致法律体系的定位偏离;立法形式"疏漏"造成法律体系的规范模糊;立法后评估"缺失"制约法律体系的功能省思。建议:确立以民生为旨归的"建构性法律"体系;促进"两型多部门"法律制度的包容性发展;完善立法的"纵横"层次;实施立法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