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少数民族形成了蕴含着独特的历史传统、文化特征与生活方式的习惯法。但由于各种原因,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与我国现代刑法存在着差别甚至矛盾,这使得刑法在当地适用遇阻碍,司法机关难以执行判决,也不利于维护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现今在我国西南地区的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方面的习惯法与刑法在调整当地刑事案件上形成了有机统一的司法机制,国家也采用了变通立法、变通司法和直接以"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为依据处理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问题。但这几种方法也各有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提出了将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刑法的一种间接渊源,并将习惯法作为刑法"出罪"的标准,将具有实质理性的习惯法纳入刑法的领域之中,与刑法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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