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这一行为保全制度扩大了国内原有法律体系中诉讼保全的范围,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但是有权利就有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没有对被申请人在行为保全程序中提供必要的权益保护。美国的禁止令制度与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相近。本文通过借鉴美国禁止令制度,指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应当在立法中对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和被申请人权利的保障这两方面进行改善,从而保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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