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后,发生在托儿所、幼儿园等托幼机构内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未得到刑法的有效规制。基于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分析,发现该罪名增设之后适用率非常低。究其原因是因为立法对于该罪名的设置存在入罪门槛、事实认定标准不明和证据标准把握不清晰等问题,亟待通过司法解释及判例予以明确。此外,该罪还存在刑罚设置偏轻、无法兼顾受虐儿童的特殊性等问题,建议我国刑法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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