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责任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股东。客观情况是:一旦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一般都难辞其咎。扩大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是捍卫客观公正的需要,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在推行全面“注册制”以后这一点将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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