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保障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基础。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时得到了有效而合格的律师帮助、具有与其律师交流的能力、在知晓指控的性质和答辩有罪的后果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标志,选择陪审团审判而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不是强迫被告人认罪的必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