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铁路运输领域,限额赔偿制度饱受争议。铁路法的不完善,使得限额赔偿制度因缺乏基本法律依据而先天不足,旅客人身损害在法律适用上左右摇摆,限额赔偿规定一波三折。铁路法修改时,应结合现代损害赔偿法注重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社会公平效率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立法模式宜采用基本法加上行政法规,内容应包括限额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并规定先行给付、责任保险等制度与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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