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司法权"是指土地部门行使土地流转裁决权,该裁决权不同于法院的裁判权。行使"准司法权"遵循程序越多,其法定化程度的要求也越高。民族地区农村具有高土地流转率与非均衡性特点。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准司法权"的程序性限制,是依法和适度调节土地流转的手段,也是我国土地流转法规的发展方向。为了规范"准司法权"在土地流转中扩张,应调整程序性规范的运作,优化调节主体自身的调节程序和对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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